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浙甬知初字第138號
原告:敖謙華,系工商銀行四川省犍為縣支行員工。
委托代理人:敖謙平,系寧波市鄞州薩雷斯電器有限公司工程師。
委托代理人:呂甲木,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航嘉馳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雪象村航嘉工業園1#廠房四樓EF區。
法定代表人:羅文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世偉,該公司法務。
委托代理人:李水寶,該公司員工。
被告:深圳市馳源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雪象村中浩工業城內航嘉工業園1號廠房2樓。
法定代表人:李建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寅,該公司員工。
被告:寧波百安居裝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四明中路999號萬達商業廣場。
法定代表人:JACQUESMARIEBERNARDHAYAUXDUTILLY,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盛,該公司員工。
原告敖謙華為與被告深圳市航嘉馳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嘉公司)、深圳市馳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源公司)、寧波百安居裝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安居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被告航嘉公司在答辯期內提起管轄異議申請,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作出(2014)浙甬知初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駁回其異議,被告航嘉公司對此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浙轄終字第163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進行了證據交換,并于同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敖謙華的委托代理人敖謙平、呂甲木,被告航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偉、陳澤友(后撤回對陳澤友的委托代理),被告馳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百安居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院又于2015年5月3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敖謙華的委托代理人敖謙平、呂甲木,被告航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偉、李水寶,被告馳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寅,被告百安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敖謙華訴稱:原告敖謙華系名稱為“一種多用型插座”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06年6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07年9月26日,專利號為ZL200620121987.3。近來,原告在被告百安居公司開辦的超市內發現航嘉牌的電源轉換器(即插座)使用了原告該專利,該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制造商為被告航嘉公司。隨后原告又發現被告馳源公司在天貓網站開辦的航嘉旗艦店內銷售的多款航嘉牌插座均使用了原告該專利。原告又發現侵犯原告該專利并且外包裝標注被告航嘉公司制造的多款插座在全國各大商場、超市、電商網站均有銷售,且數量巨大。三被告未經專利權人原告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內的產品,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請求判令被告航嘉公司、馳源公司、百安居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立即收回并銷毀所有市場上的侵權產品,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成品、半成品、包裝物以及用以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0元;3.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在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1項為判令被告航嘉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立即收回并銷毀所有市場上的侵權產品,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成品、半成品、包裝物以及用以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判令被告馳源公司、百安居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00元;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第3項為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65000元,并明確只要求被告航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侵權賠償數額,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要求被告航嘉公司承擔本案全部侵權賠償責任,并明確以被告航嘉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計算經濟損失,并提供有關電商網頁公證、稅務局證明等證據,在原告已履行法定舉證義務,而與侵權產品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被告航嘉公司、馳源公司掌握的情況下,本院要求被告航嘉公司、馳源公司提供有關生產、銷售數量、金額的財務賬冊、數據清單,但兩被告拒絕提供,故本案可以適用舉證妨礙制度,適當參考原告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依據具體案情分析認定被告航嘉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應承擔的賠償數額。主要考慮到以下因素:1.本案專利系實用新型,有一定的技術含量;2.侵權產品產銷數量巨大:被告航嘉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產品種類達23款,在國內百安居超市、華潤萬家超市等實體店、及國內各大電商網站均可購得,且銷售數量巨大,以淘寶天貓航嘉旗艦店公證網頁顯示型號SSH601插座為例,公證頁面顯示文字“航嘉電工產品的明星之作,年銷售超過10萬只,全面開花在各大商場超市!”;3.侵權持續時間較長:淘寶天貓航嘉旗艦店網頁公證顯示涉案侵權產品型號SSL801插座顧客評價時間為2013年1月14日,結合被告航嘉公司庭審陳述涉案23款產品于2012年后陸續上市,及兩被告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賬冊數據的情況,本院認為原告指控持續的涉案侵權行為應推算至起訴前二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4.侵權所獲利益巨大:被告航嘉公司自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累計銷售額達到6290427507.56元,其中2012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為2541615.69元(全年)、2013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為2943301.25元,被告馳源公司自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累計銷售額達57155103.25元,被告航嘉公司庭審中陳述涉案23款產品占其公司營業額1%-2%,按此折算被告航嘉公司涉案侵權產品自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的銷售額達到62904275.08元—125808550.15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參照原告所述插座行業通常的毛利潤30%-35%計算,涉案侵權產品的航嘉公司毛利潤達到18871282.52元(62904275.08元*30%)—44032992.55元(125808550.15元*35%),相應的營業利潤非常巨大;5.原告實用新型專利本身為多用型插座技術方案對涉案產品利潤有相當的貢獻率。結合上述因素,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被告航嘉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300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了律師、公證、購物費用計65000元,被告航嘉公司、馳源公司對真實性并無異議且屬合理范圍,本院亦予以支持。另原告訴訟請求銷毀被告航嘉公司生產模具,被告航嘉公司庭審中自述存在三套相應專用模具,原告亦予以認可,故對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訟請求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成品、半成品、包裝物,因被告航嘉公司、馳源公司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賬冊數據等致數量不明,被告航嘉公司應在判定期限內予以銷毀。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航嘉馳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敖謙華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0620121987.3、名稱為“一種多用型插座”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即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
二、被告深圳市馳源實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敖謙華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0620121987.3、名稱為“一種多用型插座”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即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落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
三、被告寧波百安居裝飾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敖謙華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0620121987.3、名稱為“一種多用型插座”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即立即停止銷售落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
四、被告深圳市航嘉馳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敖謙華侵權損失30000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五、被告深圳市航嘉馳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敖謙華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損失650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六、被告深圳市航嘉馳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銷毀用于制造侵害原告敖謙華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0620121987.3、名稱為“一種多用型插座”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涉案生產模具及庫存的涉案侵權產品成品、半成品、包裝物;
七、駁回原告敖謙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31320元,由被告深圳市航嘉馳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3132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款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戶名: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開戶銀行:農業銀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訴期滿七日后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