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標題】諸越華訴寧波宏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08)甬民四初字第293號) | |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件字號】(2008)甬民四初字第293號 |
【審理日期】2008.11.03 | 【調解日期】 |
【案件分類】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
【全文】
諸越華訴寧波宏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甬民四初字第293號
原告:諸越華 委托代理人:呂甲木,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波宏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志龍,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敏生,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燕,浙江海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原告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0430084693.4的壁燈(四筋圓柱倒掛)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并銷毀用以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模具;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寧波宏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褚越華名稱為壁燈(中號四筋圓柱順掛),專利號為ZL200430084693.4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落入該專利保護范圍的型號為A0321L的被控侵權產品; 二、被告寧波宏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褚越華經濟損失5萬元。(上述款項匯至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余姚市支行,帳號:3901310009009013362,戶名:寧波耀明電器有限公司); 三、被告寧波宏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項付款義務,自愿將賠償款增加到10萬元; 四、原告褚越華放棄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受理費5 800元,減半收取2 900元,保全費1 020元,合計3 920元,由被告寧波宏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上述款項被告寧波宏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之前徑行支付原告褚越華,本院不作清退)。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陳 賢 軍
審 判 員 王 嵐 審 判 員 毛 明 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沈 雅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