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波銀楓居家飾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江東春磊水族有限公司、寧波開林國際貿易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
提交日期: 2009-11-05 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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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知識產權庭維護 |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書 |
(2009)浙甬知初字第231號 |
原告:寧波銀楓居家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寧波市鄞州區鄞江鎮東興村工業區3號樓。
法定代表人:鄭建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偉康,浙江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波江東春磊水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曙光路3、5(1—49)(2—34)。
法定代表人:張春雷,經理。
委托代理人:呂甲木,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波開林國際貿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江南路289號明州商務大廈。
法定代表人:胡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巍群,該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寧波銀楓居家飾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江東春磊水族有限公司、寧波開林國際貿易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寧波銀楓居家飾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寧波江東春磊水族有限公司、寧波開林國際貿易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寧波銀楓居家飾有限公司自愿撤訴,系其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寧波銀楓居家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 500元,減半收取4 250元,由原告寧波銀楓居家飾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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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陳 賢 軍
審 判 員 毛 明 強 審 判 員 馬 洪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沈 雅 君 |
典型案例
原告寧波銀楓居家飾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江東春磊水族有限公司、寧波開林國際貿易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時間:2010-02-28 10:02:23 閱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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