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殷浩 鮑云潔
■此“中基”訴彼“中基”后續
寧波兩個“中基集團”為一個企業字號進行的法律訴訟案又起新波瀾。對鄞州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寧波中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控股)將該案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寧波中院對此進行了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場作出判決。
作為寧波兩家年銷售額均超過10億元的企業,兩個“中基集團”在各自行業領域內均有較大的影響力,其舉動也備受矚目。到底兩個“中基集團”誰能獨享“中基”字號,本報將持續關注。
庭審現場:
雙方辯論激烈
昨天,在庭審現場,雙方展開了激烈地辯論。中基寧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寧波集團)認為2010年以前其注冊登記的中基寧波對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已涵蓋除對外貿易以外的許多領域,并且在寧波已享有相當的知名度;但上訴人中基控股方認為,企業字號不具有跨行業保護的法律效力,中基寧波集團在2010年5月企業名稱變更之前,其“中基”字號所享有的法律保護僅限于其主營業務——對外貿易領域。
同時,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寧波中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存在搭原告便車的惡意,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的結果,“中基控股”反訴認為,正是2010年5月“中基寧波集團”的企業名稱變更行為,破壞了寧波地區的公平競爭環境,直接侵犯了包括“中基控股”在內的100多家以“中基”為字號的寧波企業的合法權益,而這樣的變更是在2006年“中基控股”成立之后才進行的。對此,中基寧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也出示了自己的依據,其認為企業名稱從“中基寧波對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中基寧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發展的必然結果,而在寧波地區使用或帶有“中基”字號的有66家企業,其中有5家是在寧波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并且存在已經吊銷或注銷的情況。
在法庭上,中基控股集團還出示了一份有關“中基寧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中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糾紛一案”的專家論證會論證意見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等四位專家對一審判決書中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昨天法庭未當場作出判決。
律師觀點:
具體要看關鍵點
為什么兩個名稱如此接近的“中基集團”均可以合法登記注冊?衡量該案判決的依據是什么?本報昨日特地對寧波市工商局和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律師進行了采訪。
寧波市工商局企業注冊處有關人士表示,在同一個地區,在不同行業內,如果企業名稱完全一樣也是可以注冊的;但是因為這兩家公司都變更過多次,經歷時間久遠,已經無法說清楚其中的緣由。
對此,記者采訪了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研究室主任、知識產權方面的律師呂甲木。
呂甲木律師是寧波市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研究秘書長、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寧波市知識產權協會法律維權中心副主任。
呂甲木認為,根據有關管理條例,對于同一商號,行業類別不同的企業,或者在不同地區的企業均可以合法使用。結合本案來看,判定雙方是否需要更名的關鍵點有2個:一是所涉行業是否在同一行業,同一行業的企業絕不能出現同樣的企業名稱;二是企業知名度,根據有關商號保護的判決慣例,知名度較高的企業在獲得商號保護方面有一定的優勢。但最高法院也有指導精神,由于歷史原因而造成的企業商標字號沖突的,在適當情況下也可以并存,如鱷魚商標、張小泉商標等。此外,雙方有沒有存在因“企業商號”相同而出現不正當競爭,或對相關公眾進行誤導而出現不當得利現象,也是法庭判決時所要考慮的。
到底該起“中基”商號糾紛案如何收場,本報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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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商號之爭
本報2011年11月22日曾經報道了兩家企業之間的“中基”商號之爭案件。
該案件源起于2010年11月30日,中基寧波集團向鄞州法院提起訴訟,控告中基控股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鄞州法院受理后,被告中基控股提出了反訴。法院將兩案合并為一案處理。鄞州法院在2011年3月、4月分兩次進行了公開庭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該案件的原被告雙方雖同為“中基”,但淵源不同,且歷史上并無關聯。
鄞州法院經過2次庭審,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作出了一審判決:判定被告中基控股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中基”字樣;同時判決中基控股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中基寧波集團經濟損失1元;駁回反訴原告中基控股的反訴訴訟請求。
中基控股不服本判決,向寧波市中院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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