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昨天,晚報律師團成員、浙江素豪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吳文達律師、市律協侵權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呂甲木律師、市律協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魏杰律師等,針對市民最常遇到的問題,對這一新法進行了解讀。
到醫院就診時如何維權?
醫院過度檢查屬于違法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比如一個人得了感冒,去醫院治療,醫生先給他做了腦CT,又做了核磁共振,還進行了X光、化驗、彩超等檢查。這種違反診療規范的行為就屬于不必要檢查行為,屬于醫療損害侵權。律師提醒,今后患者在就醫過程中要保留收費憑證,一旦懷疑被過度檢查,可以申請法院委托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對醫療的合理性作出鑒定,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醫院不得拒絕提供病歷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受到損害時,醫療機構有隱匿、拒絕提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由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方應事先說明醫療方案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這些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家屬簽字,醫院可先救命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律師認為,這條規定充分體現了尊重生命、生命權大于知情同意權的原則。2007年,北京一名丈夫拒絕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臨產妻子最終死亡,事件轟動全國。實踐中,類似這樣的案例確實讓醫院左右為難。有了這一規定,醫療機構可以先進行搶救,從而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這種不經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的醫療行為,不屬于侵權。
“醫鬧”要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提醒,要依法維權,不能搞“醫鬧”。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在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這幾種情況下,患者有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遭遇飛來橫禍找誰討說法?
高空拋物傷人,或“連坐”整樓
《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律師認為,高空拋物取證難歷來是一個問題,在日后的高空拋物事件中,如果拋物人不承認自己侵權,受害人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建筑物使用人中的某一使用人實施拋擲侵權行為造成的傷害,可將全樓的人都列為被告,起訴到法院。樓內未拋物的居民如找出當時不在家、自家窗戶不在馬路旁邊等自己確實沒有拋物的證據,就不承擔補償責任,否則,就要共同補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同時法律還明確,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林木折斷致損害有人賠
《侵權責任法》明確,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認為,樹木因老化或大風大雨天氣發生折斷造成的損害數不勝數,過去大家都不知道找誰索賠,或者即使找到了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對方以折斷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為由而推卸責任,法院在這方面判決不一。今后,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這樣的侵權行為時,就不會再索賠無門了。
寵物傷人,主人要擔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由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擔責。
律師認為,日后寵物傷人,其主人將承擔賠償責任。不僅如此,流浪寵物傷人后,其原主人也將承擔賠償責任。
上網發帖如何避免侵權?
《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認為,網民在實施“草根監督”時要避免侵權,必須把握一個原則,就是在發帖時要有理、有據,表達觀點要理性、客觀,不能信口開河,更不能泄露他人隱私,甚至直接侮辱、攻擊他人。立法規范網絡侵權并不會抑制曝光帖。
一些維權困惑有了答案
首次明確產品召回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認為,從2004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簽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算起,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從無到有,在我國已經走過了6年的歷程。從汽車召回到食品召回、玩具召回、藥品召回,召回的范圍越來越大,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仍缺乏一個剛性的法律支撐,《侵權責任法》彌補了這一立法空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確立,也完全改變了此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的“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規定。
死亡賠償金不再“同命不同價”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律師認為,這項條款適用于車禍、礦難等事故。以前,此類事件的死亡賠償金標準會依據死者戶籍、身份的不同,有貴賤之分。新法實施意味著死亡賠償金不再“同命不同價”,它尊重了每個生命的平等,考慮到了受害者家屬的心理接受和社會公平,有利于迅速處理善后事宜。
精神賠償有法可依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認為,這一規定意味著,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往往以被告人已經承擔刑事責任為由,駁回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但在精神損害之前附加“嚴重”二字,意味著一般的精神損害,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解讀中,律師表示,《侵權責任法》與每個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希望市民都能熟悉,它將會很好地保護市民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記者 姜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