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標題】江基成訴郭成住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 |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件字號】(2008)甬民四初字第84號 |
【審理日期】2008.04.28 | 【調解日期】 |
【案件分類】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
【全文】
江基成訴郭成住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8)甬民四初字第84號
原告:江基成。 委托代理人:陶旭峰,京衡律師集團寧波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章學鋒,京衡律師集團寧波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成住。 委托代理人:俞土根,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甲木,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基成與被告郭成住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3日以雙方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并已著手履行相關義務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本案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江基成自愿撤訴,系其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江基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基成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