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征求意見稿)
第四章 例外情形
第三十一條《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所稱的正當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使用人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僅是將他人注冊商標的部分作為標示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地理位置,或其他特點進行使用;
(二)使用人的使用方式和他人已注冊的商標的表現形式有明顯區別;
(三)使用人的使用出于善意。
第三十二條《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應由商標使用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予以認定。對認定結果有爭議的,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
第三十三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所稱的“連續使用”,是指在1993年7月1日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前已開始使用,且在該日仍使用在同一服務或商品項目上的商標。
使用人提供的實際使用商標的證據應能夠證明該商標已經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識、具體服務項目或商品、商標的使用人、商標使用日期方為有效。
該商標繼續使用時,使用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增加該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或商品;
(二)不得改變該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
(三)繼續使用人應當和原使用人是同一主體,不得將該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關于免除侵權行政責任的規定:
(一)有意通過不正當進貨渠道購買侵權商品,且價格明顯低于已知正品的;
(二)在發票、賬目等會計憑證上弄虛作假的;
(三)以銷售侵權商品為主要經營業務的;
(四)案發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五)同一違法事實受到處理后再犯的;
(六)違法行為已被商標權利人告知而不改正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應知的。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所稱的“說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權人主動提供生產商或供貨商的企業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線索。對于因涉嫌侵權人的原因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能視為“說明提供者”。
第三十五條對于涉嫌侵權人確實屬于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對其侵權商品只責令停止銷售,不予沒收銷毀。
對責令停止銷售的侵權商品,侵權人再次銷售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 中止處理
第三十六條正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關于“中止”的規定:
(一)以《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請求宣告商標無效的案件;
(二)處于續展寬展期的商標,已提交續展申請尚處于審查中的案件。
第三十七條正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的下列案件,不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關于“中止”的規定: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撤銷案件;
(二)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撤銷案件;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案件。
第三十八條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初審公告、尚未注冊公告的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涉嫌侵權的,其商標權尚未確立,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立案查處。
第六章 權利沖突
第三十九條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不得損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
第四十條對于涉嫌侵權人以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權名稱、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名稱、特殊標志專有權抗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若該商標的申請日期先于該外觀設計專利、 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特殊標志的申請日期的,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對于以著作權抗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若該商標的申請日期先于有證據證明的該著作權生成日期,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突出使用,構成商標的使用行為,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按照商標侵權行為進行查處。
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沒有突出使用,但足以誤導公眾的,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處理。
第四十三條 官方標志、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人對官方標志、奧林匹克標志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第四十四條 以地理標志抗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如該市場主體未獲得地理標志使用資格、或不能提供歷史合理使用的證據,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涉案商品是否為侵權商品,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要求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合法使用人或者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的人進行辨認,出具書面意見,并由出具意見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所稱的“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指同一市場主體被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部門認定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之日起,5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侵權地域涉及3個以上省份或者6個以上地級市,且涉案價值50萬元以上;
(二)侵權行為持續時間18個月以上;
(三)涉案價值100萬元以上;
(四)被媒體廣泛曝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五)被侵犯的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
第四十八條 本標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